组织[2006]3号
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状况,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管理,根据《干部统计工作暂行规定》(组通字[1992]10号文件)和上级组织的有关要求,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各基层党委(党总支)是信息统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单位,原则上应配置统计工作的专用电脑,或确定一台性能和保密条件符合要求的电脑,在硬盘中划定独立的分区进行管理。
第三条 各基层党委(党总支)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设备、软件及相关资料。
第四条 信息统计人员分为信息管理员和信息统计员,要求是熟悉电脑操作、工作相对稳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员。信息管理员由各基层党委(党总支)指定专人兼任,信息统计员由党支部指定专人兼任。
第五条 信息管理员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培训,信息统计员由各基层党委(党总支)自行组织培训。
第六条 信息管理员要相对固定,确需调整更换的,要做好统计技术、信息资料和密码的交接工作,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。
第七条 各基层党组织的信息统计工作由书记负总责,信息管理员负责汇总各党支部的情况并实施管理工作,信息统计员负责录入本支部党员个人的信息情况。
第八条 信息管理员负责指导信息统计员日常信息的录入和维护,每季度第三个月将各党支部的信息进行汇总校对后,上报组织部汇总审核。
第九条 各基层党委(党总支)要按照上级的统一要求,利用信息系统做好转接组织关系、党费收缴管理和发展党员等具体工作。
第十条 各基层党委(党总支)要把党内信息统计作为一项基础性、常规性工作来落实,对兼职信息管理员要安排足够的统计工作时间,对各党支部统计工作及时进行督促检查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,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。